泸州市龙马潭区江韵学校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泸州市龙马潭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泸龙发改行审〔2021〕70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2 建设地点: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街道大驿坝公交车站总站西侧
2.3 项目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1125 m2(约16.69亩),总建筑面积9693.6 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9693.6 m2,包括:教学楼6504.84 m2、食堂综合楼3188.76 m2、学校运动场4050 m2 (其中包括200m运动场一个,面积为3900 m2、羽毛球场3个,面积为150 m2),容积率0.87,同时配套绿化、管网等配套附属设施建设。
2.4 计划工期:2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21年10月1日,计划完工时间2022年6月1日。
2.5 项目总投资: 60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500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3 个(0-10) 房屋建筑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
3 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2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1名和专职技术人员3名均须具有招标从业人员证书。其中拟任项目负责人同时须具有工程管理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附职称证、任职文件);注:以上人员须为申请人本单位人员,不得同时注册在两家及以上公司,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截图,(申请人单位工作满12个月以上,并应提供申请人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12个月养老保险证明)。以上人员并提供最近连续12个月保险证明)。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文件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在资格审核阶段,比选人应将该申请文件作不通过资格审核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比选人或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2.申请人中选后拟派项目负责人及专职技术人员自收到(或应收到)比选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1日内需持3.3条规定资料原件到比选人处进行真伪核验签定招标代理合同以及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公告挂网等招投标手续,需提供申请人承诺;
3.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金额和分类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截图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业绩截图为准。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2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2021年8月16日12时 00 分至2021年8月19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2021年8月17日9时 00 分至2021年8月20日 10 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泸州市龙马潭区云台路68号龙驰实业集团商业楼
邮 编:646000
联 系 人:郑先生
电 话:0830-6314180
传 真: /
2021 年8月16日(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